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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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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水平,参照《陕西省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陕西省“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特制定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积极探索、努力遵循艺术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省委和省政府决策服务,为促进陕西艺术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业务、管理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二级管理体制。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课题的管理;各部门作为二级管理级构,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承担的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制定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
2、审定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课题指南,审批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
3、审定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
4、评选和奖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5、领导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工作;
6、组织建立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
7、指导、协调各部门艺术科学规划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是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设在课题部。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发布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
2、负责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3、制定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
4、具体承担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和奖励工作;
第七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建立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须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入选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专业职称以上,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九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省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作为主攻方向,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文化艺术遗产的抢救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年度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数据库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在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网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年度课题指南。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期限为二个月。
第十二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1、申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课题经由本部门审核后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2、《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统一报送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三条  申请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系陕西省艺术研究所业务和管理人员。
2、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3、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所级课题。
4、重点课题和年度课题的申请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
5、由多人参加的研究课题,必须注明一位负责人,负责人对该课题进行全权负责。
8、正在进行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已完成者,应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附于《评审书》中。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上一年的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部门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六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1、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2、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同意并经学科规划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3、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发出《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课题一经立项,其申请、评审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课题协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研究成果的内容不能违背协议书。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全面负责课题的管理,并对课题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以公正、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遵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2、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时,予以回避。
3、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半年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情况。检查结果通报公布,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半年检查表》一式两份,报本部门审核。在本部门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课题的进展情况和已完成课题的情况撰写半年检查报告,并填写《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执行情况统计表》和《课题半年检查表》,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
第二十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将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纳入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计划,为课题组成员提供研究必须的时间和相关条件;在课题完成前,一般不调整课题组负责人和主要成员的工作;并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由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课题协议;
9、撤销课题;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报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省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1、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延期不超过一年;
3、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剽窃他人成果;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二十五条  课题部负责建立课题管理档案,内容如下:课题成员及人员调整情况;课题立项时间、研究周期;课题批准、课题进展情况;课题完成、鉴定、结题、出版情况;课题奖惩、成果推广情况等。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六条  为科学地评估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它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版。
第二十七条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专家鉴定。
第二十八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鉴定组织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3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及其鉴定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
5、课题组不能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6、鉴定组织者须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1、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课题部索取并填写《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3套最终成果到课题部。
2、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表》给专家进行鉴定。
3、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专著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鉴定完毕后,鉴定专家将《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报回课题部。
5、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评为一、二级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为通过鉴定,三级和59分以下的成果为未通过鉴定。
6、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鉴定结项审批书》,3份《鉴定表》3套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办发给《陕西省艺术研究所术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  0 0 八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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