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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艺术研究所j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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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艺术研究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所业务人员在各自的专业学科领域进行理论研究、艺术创作,推动全所科研活动和艺术创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所的整体科研实力、创作水平及社会知名度,根据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由所长办公会议审核研究决定。


第三条 凡我所正式职工的科研成果,均在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列;


(一)著作类成果: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论文集、作品集、编著。


(二)论文类成果:指在具有公开刊号和《艺术界》发表的字数在1500字以上(报纸字数不限)的学术论文、评论及调查报告等。


(三)课题类成果:指由我所业务人员申报、完成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


(四)获奖科研成果:指在国家、省级政府、省文化主管部门、文联及下属协会获得奖励的科研成果和艺术创作成果。


第四条 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必须政治观点正确。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著作类科研成果奖


(一)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4000元,15万字以下的每部3000元。


(二)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2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2000元,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1500元。


(三)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作品集20万字(书画集60页)以上每部奖励1500元,20万字(书画集60页)以下的每部奖励1000元。


(四)在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1000元,20万字以下的每部奖励800元。


(五)国家课题、厅、所等国家和单位资助出版者不予奖励。


(六) 合作著作,按著作所作说明字数占百分比确定,在不能确定本人所写字数时,按每人平均所写字数占百分比奖励。


第六条 论文、剧目创作类成果奖


(一)发表于A类刊物的论文每篇2000元奖励。A类刊物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文艺研究》、《文学评论》等国家一级期刊。


(二)发表于B类刊物的论文及剧作每篇奖励1000元。B类刊物指A类刊物之外的国家级报刊和省级国家核心期刊。


(三)发表于C类刊物的论文及剧作按每篇500元奖励。C类刊物指各省级日报。


(四)发表于D类刊物的论文3000字以上每篇300元,3000字以下每篇200元。剧作排演等同发表,大戏排演500元,小戏排演200元。D类刊物指《西安晚报》、《华商报》、《当代戏剧》、《艺术界》及其它刊物


(五)合作论文、剧目创作第一作者奖励60%,第二作者奖励40%。


(六)论文未评奖收入单位出版的会议论文集,视同《艺术界》发表。


(七)单位专版按同等奖励的70%予以奖励。


(八)同一篇论文(主题思想、结论相同的文章)多次在不同刊物上发表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七条 编辑成果奖


(一)杂志编辑以日常编辑费代奖。


(二)专题理论研讨会理论文章汇编、主编(执行副主编)20万字以上奖励500元,20万字以下每部奖励300元。
第八条 课题申报、完成奖


一、课题申报奖


(一)申报成功国家级科研课题,奖励2000元;国家级西部科研课题、国家青年基金科研课题、文化部科研课题,奖励1000元。


(二)申报成功省级重点科研课题、创作剧(节)目列为省委宣传部大戏大作大片的奖励600元;省级一般科研课题、创作剧(节)目列为省委宣传部文艺创作资助项目者奖励400元。


(三)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课题成果为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按同等奖励的50%奖励。


二、课题完成奖


(一)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奖励3000元;国家级西部科研课题、国家级青年基金科研课题、文化部科研课题,奖励2000元。


(二)完成省级重点科研课题,省委宣传部大戏大片剧目创作任务奖励1000元;完成省级一般科研课题,省委宣传部文艺创作资助项目的奖励800元。


(三)完成国家和省级科研课题成果为论文或调研报告的按同等奖励的50%奖励。


第九条 获奖著作、论文和文学艺术作品追加奖


(一)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奖励8000元;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 奖、文化部“文华奖” 奖励5000元


(二) 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的科研成果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论文、调查报告按同等奖励的50%奖励。


(三)获省、部级政府科研成果奖励,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论文、调查报告按同等奖励的50%奖励。


(四)获国家级各协会科研成果奖的,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剧作一等奖12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800元。获中国剧协与地方合办的秦腔节、金三角戏剧节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淄博国际小戏节按各奖等次的50%奖励。


(五)获省“五个一工程”奖的著作作品集奖励2000元,剧作奖励1500元;论文、小戏、歌曲(词、曲各50%)1000元。


(六)获省艺术节奖励的大戏编剧、作曲、导演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800元,二等奖600元。获省艺术节奖励的论文、小戏小品依获奖等级高低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含特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


(七)获省文化厅、文联和各协会专项评奖奖励的专著,按等级高低依次分别进行奖励:一等奖800元,二等奖700元,三等奖600元;编剧、作曲一等奖7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500元;论文、小戏小品歌曲(词曲各50%)一等奖5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300元。


(八)文化厅、文联和各协会等举办的论坛(会议)论文,一等奖4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


(九)合作著作、剧作、作曲、论文等,第一作者奖励60%,第二作者奖励40%。


(十)同一科研成果在所外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时,按最高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 转载引用奖


(一)已发表的专著、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3000元,其它艺术作品奖励50%;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1000元,其它报刊全文转载奖励500元;观点摘编奖励300元;论文题目被收入以上三大文摘类刊物目录索引的,每一条奖励200元。观点引用奖励100元。


(二)同一篇文章多处引用某篇文章,按一处算。


(三)收入别处论文集的论文每篇奖励100元。


第十一条 举办个人展览及美术、书法等作品展出奖


(一)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个人书画展等,奖励3000元,在省级以上地方举办个人展,奖励1000元。


(二)入选正式国家书法、美术届展的作品,奖励2000元;入选国家级协会展览的奖励600元,国家级协会与其他非专业单位联办展览400元;入选省正式美术、书法届展的作品奖励500元;入选省级专业协会书画展300元,与其它非专业单位联办展览奖励200元


(三) 文学、美术、书法等艺术创作作品发表给预精神鼓励,获奖按同等级别获奖科研成果奖励对待。


第十二条 工作应用奖


(一)完成省长讲话、宣传部长讲话和厅长讲话,每篇依次奖励300元、200元。


(二)完成宣传部、文化厅布置的专题调研报告、论文每篇300元,规划、汇报材料、总结等,每篇奖励200元。


(三)完成文化厅各类活动的新闻通稿、媒体采访纲要,每篇奖励100元。


(四)完成所里专题调研报告、论文奖励200元,总结、汇报、规划及常规性材料,每篇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所长特别奖


由所长根据情况特设奖励。


第三章 科研、艺术创作成果奖励申报


第十四条 每季度最后一月29、30日为科研成果登记时间(节假日顺延)。科研成果由各部室统计审核后,统一报课题部。科研成果登记的时效一般不超过一年,从取得成果之日起,一年以后再到课题部登记者,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凡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提供真实的原始材料。著作类必须提供原件;论文类必须提供原件和包括期刊封面、目录、正文和版权页在内的复印件;获奖科研成果及剧目创作成果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出具证明无效)和成果原件;科研课题必须提供课题原件及复印件、立项、结项证书。课题部在审验后将原件退还给本人,科研成果原件由个人保存,待所长办公会需要时,个人有义务提供科研成果原件。


第十六条 申请奖励的科研成果,作者署名应为本人真实姓名,如为笔名,应由出版社或编辑部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申报审定程序。


个人提供科研成果原始材料和复印件,经所在部室初审后,统一报课题部审核,由课题部开具科研成果奖励单,报所长办公会议审批,随后发放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作完成并发表的著作、论文及剧作各类奖励中不包括外单位人员;与外单位合作完成并发表的论文等,依刊物级别和作者顺序比例奖励。


第十九条 获奖的科研及创作成果若属合作完成,在申报奖励时只限于课题负责人和第一作者申报,且本所参加者不得少于该课题组总人数的50%;第一作者不在本单位的,由第二作者申报。


第二十条 下列科研成果或获奖项目给予精神奖励


(一)在各类刊物增刊、专辑和内部刊物(《艺术界》除外)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文学艺术作品。


(二)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科普性、知识性介绍文章及其他各类非学术性文章。


(三)文章发表已领取奖励后又收入论文集的。


(四)非政府和专业协会名义如民间社团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讨论会、年会、专题征文等名义组织的评奖。


(六)调入我所前完成的科研成果或获得的奖励。


(七)以上(一)至(六)项尽管不得享受物质奖励,但应该到课题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 没有提供原始材料的科研成果不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所科研、创作奖励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需要时,其学术成果均以在课题部存档并登记的科研成果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之奖励金额,根据所里的现有经济实力按比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所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陕西省艺术研究所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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