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研究》课题总结报告

 
       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研究,是一项十分艰难的系统性工程。由于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几十几年来一直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与执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并且与执政党的组织形式有着密切关系的政府组织,执行着执政党对全社会进行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宣传的历史使命,担负着教育、组织、宣传、武装群众和政治责任,因此,它既不是纯粹的艺术组织,也不是以商业演出形式为主要存在目的营利性组织,更不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是担负有社会教育和政党教育的双重功能而又具有一定范围内的商业演出功能的准政府组织。因此,中国的艺术表演团体从他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是在执政党严密的组织监控下进行着政府所需要的文化活动,因而不具备商业演出的全部功能。几十年来,这种本来应该是社会组织的艺术表演团体深受政治形势的左右和执政党意识形态的双重制约,尴尬的角色定位使之在较短的时间内很难摆脱执政党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我们知道,计划经济下的任何组织形式都有一个共同的结构形态,这个形态是以行政组织的模式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党政架构设置相对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上下对应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党、政、工、团等一切组织形式都具备一定的话语权,艺术表演团体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是一个政府的准行政组织。


       由于种种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原因,我们始终无法把艺术表演团体的社会责任与行政任务区别开来,也无法使艺术表演团体不打上深刻的政治烙印。出于这样的考量,本课题的研究过程中没有从纯粹技术的角度对表演团体的组织结构进行分析,而是从文化发展的大文化视野考察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各个历史的阶段的不同职责,结合最新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系统分析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自己所肩负的社会责任的不同角色定位。从中得出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既不是纯粹的政府组织,也不是纯粹的商业企业,而是兼具社会责任和商业化职能的双重属性,而且以社会责任为主,以商业化职能为辅的特殊组织形式这一结论。


       中国地大物博,传统文化积淀深厚,且经济发展和文化传统各不相同。南北文化背景和六大经济板块的深刻差异决定了各地在对待艺术表演团体的态度上也有着不同的态度。因此研究地域文化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不同程度对于研究艺术表演团体不同的改革模式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设计模式,同样,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不同艺术形式也决定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形式。越是经济落后地区的文化表演团体,改革也就越难以进行,固有的经济形式就越有可能根深蒂固,传统的艺术表现形式就越有市场,虽然这个市场不可能做大做强。而经济发达地区由于经济形式多样,也就越容易接受新生事物,改革也就越容易向前推进。


       艺术表演团体在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属于艺术形态领域内的特殊商业组织形式。艺术品的商业属性常常表现在其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张扬之中,也表现在其本身独有的艺术性之中。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艺术产品的商业属性往往要通过对主流意识形态和主流价值观的表现中才能够为市场所接受。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求艺术产品必须坚持执政党的绝对领导地位,必须树立主流价值观和主导性意识形态的绝对权威,这又与艺术品的商业属性在某种程度上发生矛盾。改革的关键问题,就是弄清楚艺术到底是为什么人的问题,对“三贴近”是以形而上的理解还是以机械的执行。我们认为,六十年来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既要宣传执政党的主流价值观,也就是文艺要为政治服务,又要保持文艺为作为特殊商品的商业属性,即人民性的原则,这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本质定位上就是一个绝大的悖论。按照“三个代表”的理论,作为执政党,要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代表先进生产力,这在本质上是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相一致的。问题是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除了根本利益还有现实利益和基本利益,先进文化正是这个根本利益的未来表现。我们不能为了根本利益而忽视了基本利益和现实利益。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正是忽视了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和现实利益,才导致了上演剧目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愈来愈远,也导致了演出市场的萎缩。


       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按照市场需要配置资源,而是按照执政党的需要分配资源。改革应该首先是执政党执政理念的改革,政府对艺术表演团体管理思路和管理模式的改革。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及在较长的历史时期内,宣传和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先进性,依然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主要任务。但是必须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文化产品,就不能只是一个声音,一个主义,必须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多元文化长期共存,互相发展的文化发展理路,承认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主导型意识形态,国家意识形态是全民族的所要遵守的共同意识形态,社会意识形态是一种约束和制约公民价值观和道德准绳的普遍意识形态的存在。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就是要张扬这种普遍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同时在张扬核心价值观和主流意识形态的同时,也要关注社会意识形态和普遍的价值观,这才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艺术表演团体改革应该遵循的正确法则。这既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文化要求。


        事实证明,什么时候坚持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什么时候就会出现人民大众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什么时候搞文化专制,一言堂和一家独大,什么时候就会出现百业凋零,万马齐喑的社会现象。我们认为,改革不应只是从组织上进行改造,也不是在形式上进行创新,而是观念上的变革,是认识上的迈进,是领导形式的创新,这才是最根本的改革。说到底,就是文化指导思想上的改革。任何形式的改革,都必须承认艺术表演团体在本质上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属性,其次才是艺术品的商品属性。全国各地的改革经验说明,任何形式的改革,也都只有在承认艺术表演团体(尤其是作为本土艺术、而且数量最多的戏曲表演团体)的大众文化品质,离开了这个本质指归,就将会使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综合性艺术——戏曲推向绝境。而事实上,近年来由于给与地方戏曲负担了过多的政治承载,或者赋予了地方戏曲表演团体过多的政治使命,使得地方戏曲成为官方舆论的工具,或者称为高雅文化的典型代表,也使一些地方将地方戏曲看作是一个政治团体而非大众文化传播载体。


       本课题的研究以国有艺术表演团体为主,以地方戏曲表演团体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其他艺术样式,以研究地方戏艺术的表现内容和文化承载为主要研究方法,进而探讨不同的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方法。我们认为,改变执政党对艺术表演团体的领导方法,改革国家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投入机制,加大艺术表演团体内部的改革力度,保证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大众公益文化的性质,兼顾高端公益和政策性公益事业的服务方向,可采取民办公助,扩大多种经济成分的参股的办法,积极发展私营文化艺术表演团体,改变其作为经济实体的性质,都可以换发艺术表演团体的创造热情和积极作用,并不见得转企改制就是唯一有效的方法。


       近十年来的改革证明,转企改制是将中国戏曲推向绝路的简单途径,也并不是所有的艺术表演团体都能完全走向市场,产业化的道路并不能完全适应中国特色的艺术表演团体,国家更应单承担对艺术的教育的投入,注重传统艺术的社会教育作用,而不是把艺术表演团体作为包袱一推了之。为了保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公益性原则,保证戏曲艺术的大众文化品格,改变政府投入和改变领导方式,我们只有不断深入研究中国特色的艺术表演的社会文化本质,才有可能使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沿着正确的路线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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